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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劫煞

《三命通会》记载:“申子辰三合水局,劫煞在巳;寅午戌三合火局,劫煞在亥;巳酉丑三合金局,劫煞在寅;亥卯未三合木局,劫煞在申。·y_u+e\d!u`y.e..+c?o.m/”

以日柱地支为核心判断标准,若月柱或时柱地支出现劫煞(如日支为申、子、辰,月支或时柱为巳),则凶性最重。

若年柱出现劫煞,影响相对较轻。例如,日支为申、子、辰者,月支为巳或时柱为巳,即为典型的“劫煞入命”。

《古歌》云:“劫煞带来的灾祸难以抵挡,命主往往徒劳奔走于名利场中,终难成就。”

原注解释:

‘劫’即‘夺’,指从外部强行夺取,故称‘劫’。

劫煞的本质,是三合局五行处于‘绝处’(十二长生中‘绝’的状态)。

例如:

申子辰合水局,水在巳火之地为‘绝’(巳属火,水克火为‘绝’),且巳中藏戊土(土克水),戊土从外部劫夺水势,故以巳为水局的劫煞。

寅午戌合火局,火在亥水之地为‘绝’(亥属水,水克火为‘绝’),亥中藏壬水(水克火),壬水从外部劫夺火势,故以亥为火局的劫煞。

其余三合局(巳酉丑金局、亥卯未木局)的劫煞原理,均可依此类推。

说明:

1. 核心概念解析:

三合局与绝处:

三合局(如申子辰合水)的五行,在某一地支处于“绝”位(十二长生中“绝”为能量最弱状态,如木绝于申、火绝于亥),该地支藏干若克合局五行(如巳中戊土克水、亥中壬水克火),则形成“劫夺”之势,故称“劫煞”。

查法优先级:

以日柱为主,月时柱见劫煞更凶,因月柱为“提纲”、时柱为“归宿”,直接影响命局核心能量。

年柱为祖上,影响较间接,故“较轻”。¨狐/恋!蚊¢穴¨ ·耕_歆`最~哙~

2. 古歌与原注的逻辑衔接:

古歌强调劫煞的凶性(灾祸、徒劳),原注则从五行生克原理(绝处逢克)解释为何劫煞主“外夺之灾”,体现“现象—原理”的递进关系。

“自外夺之”点明劫煞的“外来冲击”属性,区别于“自败”(如羊刃为内部过旺),强调外部环境对命局的破坏性影响。

3. 地支藏干的关键作用:

译文中补充“巳中藏戊土”“亥中藏壬水”,因劫煞的本质是藏干克合局五行(如戊土克水、壬水克火),若无此解释,读者难以理解“绝处”为何成“劫”。

4. 术语规范与适配:

“十二长生”虽未直接出现,但“绝处”隐含该概念,需通过上下文让读者理解为五行能量的“衰竭点”。

“余仿此”译为“其余以此类推”,明确四局劫煞的统一逻辑(合局五行绝处+藏干相克),避免重复解释。

总结:本章节主要讲了。

“劫煞”是传统命理学中与五行能量失衡相关的神煞理论,其核心围绕“物极必反”的哲学思想展开,具体内容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一、本质定义与查法逻辑

劫煞的本质:

劫煞是三合局五行能量在“绝地”的爆发性体现,其形成逻辑与五行“绝处逢生”的逆向转化有关。

例如:

申子辰水局:水绝于巳(巳为火,水克火为绝),故申子辰见巳为劫煞。

亥卯未木局:木绝于申(申为金,金克木为绝),故亥卯未见申为劫煞。

寅午戌火局:火绝于亥(亥为水,水克火为绝),故寅午戌见亥为劫煞。

巳酉丑金局:金绝于寅(寅为木,木克金为绝),故巳酉丑见寅为劫煞。?丸¨夲!鰰¢戦/ .蕞?歆-彰¢截^庚`鑫·筷_

查法要点:

以年支或日支为主,四柱地支见之即为劫煞。

例如:

年支为申、子、辰者,其他地支见“巳”。

年支为亥、卯、未者,其他地支见“申”

以此类推。

二、吉凶判断与双重属性

(一)核心凶兆

1. 突发性灾祸:

劫煞主意外破财、刑伤、突发疾病等,如《三命通会》言“劫煞为灾不可当,徒然奔走名利场”。

若与羊刃同柱,易招横祸;与元辰、空亡并见,可能引发盗窃、欺诈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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