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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

区长、镇长、乡长、闾长、邻长的制度,建立工农兵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惩办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及破坏工农革命之反革命分子。”强调“工人、农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教、信神之自由,帮助雇农工会、农民协会之发展,保护革命的神兵及其家属。”“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闾长要他把薪水退出来。”“取消行斗行秤,由区革命委员会设公斗公秤,不抽税。”

3. 建立工农武装,优待红军,鼓励参加红军,瓦解敌军。提出“武装自己,组织自卫队保卫自家(从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均参加自卫队。”“优待红军(参加红军的分好田,帮助参加红军的家属耕田)。帮助阵亡的红军家属耕田,并抚恤参加红军的儿子读书,不要学费。对于红军伤兵、病兵,大家设法医治。”瓦解敌军,“解放士兵,号召在军阀军队内当兵的回家,并分给以土地和工作。”

(二)《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

《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颁布后,根据斗争纲领提出的“没收区长、乡长、镇长、地主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首要任务,区革命委员会于次日开会,商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的办法,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6月28日正式宣布本《条例》交各地农民大众公议执行。此《条例》是开辟黔东革命根据地以来的第一个有关土地革命的法规,比较具体地提出了怎样没收土地,没收谁的土地,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以及妥善处理与土地有关的契约、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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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原则。“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予以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比如民丁大队长这些人)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苏维埃认可者,可作例外。”“寺庙的常费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清明祭祖田不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

2. 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士的,亦须分以土地,并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本地人参加红军,分给以好的土地。雇农苦力应该分给他们以好田,但须向贫农、中农解释,得到大众同意。”“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苏维埃办事之用。”“将被没收的土地交给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有劳动能力者分一股。老少无劳动能力者二个分一股。贫农、中农本已有点私有土地的少分。雇农或贫农、中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者多分。如贫农中孤老或有小孩过多者,经乡代表会同意,可以三个当二个计算。”

3. 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具体步骤。(1)各乡召集农民大会,报告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2)乡代表会议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中农、雇农的土地、人口;(3)代表会议定期计算分地标准;(4)根据分地标准与各家人口,去实际分割土地;(5)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注意审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是否雇农、贫农、中农得到实际的利益。“分配土地时,不必更动农民住处。但是富农占有的好的土地,应该没收分配给贫农、雇农,强迫富农换庄。土地分配完结后应将界址分插标记,并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登记证,以便管业。登记证不取丝毫手续费。”“分配的范围,以半乡或一乡为范围(半乡管半乡或一乡管一乡),地主之土地,在那乡归那乡人分。贫农、中农不问他人在何乡,他的土地不能没收或强迫交换。”

4. 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秒/璋?結¨晓?说¢网? ·吾_错?内+容¨“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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