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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黔东苏维埃根据地其他事业的发展

。不仅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十大政纲》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等”政策,在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农村工人保护条例》,指出“本条例经特区革命委员会公布后执行。~咸^鱼?看_书/惘. /首?发/凡违犯本条例者,须受到苏维埃法律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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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人保护条例》共九章四十四款,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作了政策规定。劳动时间问题,其中规定:所有劳动者通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作额外时间之工作,须得额外工资”,“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十四岁至十六岁之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日半小时至一小时休息”,“农村工人,每月须有四天休息。”关于工资问题,《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规定:“农村工人之工资,不得少于由劳动委员会规定之绝对最低工资额(较革命前须增加百分之二十)”。“苦力工人之工资额,须较普通工人高三分之一。”“农忙时额外工作,须得双薪”,“工人因必要的假期,如在选举时参加职工大会和会议,出席苏维埃大会等,不得克扣工资”。还规定:“所有工资须用现金支付。每半月交付一次,直接交给工人本人。”

《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对女工作出专门规定:“禁止女工作举重或作危险的工作”,“女工产前产后休息两个月,工资照发”,“怀孕、哺乳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险工”,哺乳期“每二小时可休息半小时来哺小孩,不扣工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提出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女工青年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得同样的工钱。”“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扫荡了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为妇女争取平等经济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

《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对工人的学习、培训作出规定:“在工会与雇主所定之集体合同,应规定特殊条文,由厂方供给设立工厂学校或商铺学校,以提高十四岁至十八岁青年工人的训练程度,并给他们普通教育。至于富农商人雇用之雇工牧童,则须津贴其纸笔书籍之费用”,同时,要求雇主发给雇工劳保用品,规定“雇主每年应发给雇工棉衣一套,夹衣一套,单衣两套,袜子两双,鞋子两双,手巾、帽子、斗笠等”。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农村工人保护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从特别贮备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付给工人”。要建立社会保护基金制度。“社会保护基金,由雇主支付”,“社会保护所有责任,与执行社会保护法,由劳动委员会经过他的社会保险局来进行”,“所有被雇用工人,都可以得到社会保险优恤。”“在革命的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三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此外,还特别规定:“苏维埃法律保证职工会的行动自由,宣布并领导罢工权,交涉并规定合同权等,并津贴雇农工会相当的经费,拨给雇农工会好的房屋”。

《农村工人保护条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劳工部。区、乡苏维埃率先在特区工厂商店进行了贯彻落实,部分区、乡苏维埃派出干部深入私人工厂、作坊和店铺进行了宣传、贯彻落实。劳工部的干部深入到区、乡苏维埃对《农村工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苏区内的工商企业中实行了等级工资制,按工种、劳动强度、工作量和技术熟练程度确定工资,半月发放一次,现金支付。同时较革命前增加了工人的工资。1934年9月15日,《湘鄂西中央分局(给中央的)报告》中汇报说:虽然“劳动法的执行,还没有系统的执行,不过,在有些区域,工资已经增加,例如淇滩市镇挑水工人,每担水由50文增至100文。刀坝的手艺工人,他们自己提出增加,由800加到1200文,零工由300到600文,增加百分之百。”

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特区苏维埃政府十分关注劳苦大众的疾苦,在《农村工人保护条例》中提出:对“普通病、失业、残废、母亲与婴儿、死葬、医药”等实行优恤,注意“安全卫生的保护方法”,“雇工所得疾病,应由雇主出资治疗,病假中不得克扣工资”,提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问题。在促进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红军医院,解决苏区缺医的难题。1934年6月红三军进驻枫香溪后,立即建立了枫香溪红军医院,后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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