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阴气萌生,阴气消亡处阳气萌生,这是阴阳二气的分野。
阳干临官时阴干帝旺,阴干临官时阳干帝旺,这是四时阴阳的交会。
顺逆分合之间,蕴含深刻的自然之理。
论十天干需分阴阳,论五行则阳统摄阴,这是天地自然的法则,也是所有数术理论的根源。
【陈素庵的质疑与修正】
陈素庵说:旧书认为十天干在十二地支中各有长生到养的十二种状态,且存在“阳生阴死、阴生阳死”的差异。
阳干(如甲木)在生旺之地(亥水)孕育,在本位(卯木)旺盛,在泄秀之地(午火)衰败,在克我之地(金)消亡,这符合自然之理。
但阴干(如乙木)生于泄秀之地(午火,火泄木气)、死于生旺之地(亥水,水生木本应生扶),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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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勉强解释,子午之地(火水)终究没有“产金产木”的道理,寅亥之地(木水)也没有“灭火灭水”的道理。
旧书论命格时,丁火遇酉金(丁火长生在酉)以“财星”论,乙木遇午火、己土遇酉金、辛金遇子水、癸水遇卯木以“食神”论,都不按“长生”论。
乙木遇亥水(长生)、丁火遇寅木(长生)、癸水遇申金(长生)以“正印”论,己土遇寅中藏丙火、辛金遇巳中藏戊土也以“正印”论,都不按“死”论。^衫+叶·屋\ ·已?发-布¨罪′辛*璋*劫*
论“墓”时,木墓在未土、火墓在戌土、金墓在丑土、水土墓在辰土,从没有以戌土为乙木之墓、丑土为丁己之墓、辰土为辛金之墓、未土为癸水之墓的情况,可见阴阳干应“同生同死”才合理。
《考广录》说:甲乙同属木,分阴阳而不分“死木”“活木”,既然同属一木,就应同生同死,古人只讲“四长生”(木火金水土各有长生),这一说法可作为确证。
此外,十二状态的命名也多有不合理之处。
例如“长生”之后是“沐浴”,称为“败地”,说婴儿初生沐浴后气弱致败,不合常理——沐浴本是小事,不应列为“生旺”范畴,世上也没有因洗澡而败坏的道理。
又有人将“沐浴”视为“淫欲之杀”,难道裸身沐浴就等于淫乱吗?
况且从“长生”到“帝旺”本是逐渐旺盛的过程,“长生”后为何突然“败地”,“败地”后又如何复旺?
“冠带”虽有“成人”之义,却与五行旺衰的逻辑不匹配。
“临官”之“官”、“帝旺”之“帝”,更是牵强附会。
应当更正名称为:生、长、成、盛、旺、衰、病、死、墓、绝、胎、养——生为初始,长为渐强,成为初成,盛为正盛,旺为太旺,旺极而衰、病,随后是死、墓、绝(气绝)、胎(气聚)、养(气养),这样名称恰当,道理通顺。
关于土的生旺墓状态,有从寅木起算的,有从申金起算的。
土位居中央,贯通八方,旺于四季(辰戌丑未月),本不必与其他四行同例。
若强行统一,从寅木起算更合理。
申酉金为土所生(土生金),泄气而非生长。
亥子水为土所克(土克水),耗力而非旺盛。
若说“水土一家”,土克水怎能算“一家”?
而生我之火(火生土)、我生之金(土生金),又何尝不是“一家”?
若从寅木起算,土与火(母)同生同死,更合道理。
但土从寅木长生到午火帝旺,尚可随“火母”而论;至辰戌丑未月(土之本气),却难以区分衰、墓、养的状态。
因此,论土的法则,只需以巳午火为“生”(火生土),寅卯木为“克”(木克土),申酉金为“泄”(土生金),亥子水为“财”(土克水为财),四季辰戌丑未为“旺”,更为合理,何必拘泥于十二种状态?
有人说:“临官”就是“禄”,“帝旺”就是“刃”,禄刃按阳顺阴逆取,生死也应如此。
这是错误的!
“帝旺”是十天干在十二地支中盛衰的自然顺序,失时则衰病,得时则帝旺。
“禄刃”是十天干在十二地支中取用的方法(异类为财官,同类为禄刃),二者含义不同,怎能混为一谈?
按:陈素庵的议论颇为新颖,但失之偏颇。
参考沈孝瞻及《考原》《协纪辨方》等说法,其中的道理自然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