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挺进队、先锋队、冲锋队、夜袭队、肃反队来进行各种斗争。”
湘鄂西中央分局这些指示得到了落实。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保卫局,局长由罗亨举、黎光富担任。主要承担三项任务:一是防奸防特;二是巩固红军队伍;三是保卫苏维埃政府安全。它“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以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1 按照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秘书处印发的《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中“革命委员会,可直接组织红军、游击队及自卫队和政治保卫队”的规定,红军部队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红三军设政务科(又称锄奸队),其工作主要由江琪、谷志标等负责,师、团、营设政治特派员。各区、乡苏维埃政府成立了政治保卫队,确定了交通员,并“实行候补人制度,书记、组织、宣传均有候补人”。担任保卫职能的部门,履行密切监视“苏区周围反动势力的组织以及他的走狗,与他们影响的下属群众”1和清除内奸、镇压反革命,鼓动群众斗争的任务。政治保卫机关有一套工作制度,比如:不开党员大会,只开小组会;党的指导,以不用文件为原则,只口头指导;区委支部,不保存党员名单、名册;担任交通工作的人,不参加其他工作;侦探工作发动妇女、儿童来做;“党加强党对于保卫局的领导”;深入到群众中去发现可疑情况,追查到底等等。这些措施,对于迅速安全传达根据地党的指示,保障党、红军和苏维埃组织的安全,对于有效粉碎敌人的破坏,击退敌人的进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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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司法系统
在黔东各级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初期,特别是在进行土地没收和分配之后,地主豪绅失去了政权,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剥削制度、土地和财产,他们必然作垂死挣扎,除了根据地周围国民党军阀武装进攻苏区外,还千方百计组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动力量对苏区的各项建设进行破坏和打击。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保卫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该《决议》决定成立司法机关,提出:“苏维埃政权对于一切企图以推翻苏维埃政权为目的的一切反革命的活动,采用极严肃、极坚决的手段来镇压,以保障群众的利益……苏维埃政府必须建立自己的司法机关系统。”1934年9月10日作出的《湘鄂西中央分局接受中央指示及五中全会决议的决议》中又指出:“应该建立苏维埃的司法系统,无情的严厉的同破坏苏维埃法律与秩序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必须以残酷的阶级斗争的教育,教育我们每一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保证司法机关中阶级的路线与可靠的领导干部,将保卫局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紧密联系与配合起来。”
《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责:逮捕“反革命政权系统军阀官僚豪绅及反革命武装之组织者”;严厉镇压“一切以推翻苏维埃政权帮助国民党帝国主义为目的之反革命活动(例如散布谣言、帮助反革命军队侦察消息、隐藏反革命分子、以武装抗拒苏维埃和红军)”;教育“苏区内之地主富农及雇有工人、店员的作坊老板……遵守苏维埃的法律和秩序”;司法机关“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以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
根据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定,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立即开始司法机关系统的组建和司法业务的展开。首先明确了领导人,即由政治保卫局局长罗亨举负责,红三军军委会派黄新远和吴德峰参加工作,红军内由江琪、谷志标负责,黄新远、吴德峰也参加其中工作;第二,在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设立了监房,收监从各级苏维埃政府送来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织了专门的审判队伍,罗亨举、黎光富分别担任初审员,特区革命委员会副主席秦育青为终审员;第四,审判实行二级终审制。一般轻的案件,初审即定,重大案件,特别是有重罪犯、拟执行处决的,必须报经特区革命委员会终审;第五,审判十分重视证据,每审一案,都要求人证、物证齐全并经现场勘察,有的案件,经过了两三次复查才定下来。红三军对违反军令者也实行二级终审,较重以上案件,均须报经军部核审后方能执行。1934年7月间,沙子坡自卫队逮住了有血债且与苏维埃为敌的潜逃的原乡长郭书清,自卫队员想把他当场枪毙以平民愤,特区革命委员会知道后立即制止,指示乡苏维埃将此人暂时收监,立案调查,待搜集证据,整理材料后举行公捕、公审。取证完毕后,在麻竹园召开群众大会宣布逮捕,并押至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土地湾监房。经特区革命委员会复查、终审,鉴于该罪犯血债累累,证据